3月12日,因醉酒后驾驶车而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厉某被送至看守所实行刑罚。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《刑法修正案》于2011年5月1日实行以来县人民法院判处的第四例危险驾驶犯罪。
在审理案件过程中,法官发现,因醉酒而危险驾驶的罪犯,大多有两种心理:案发前是侥幸心理,觉得自己喝点酒出不了事情,外出也不会运势差到遇上交警;案发后是懊悔心理,因醉酒驾驶而背上罪犯的污点,被羁押更是影响我们的生活、工作。依据有关规定,党员、公务员犯罪,还将被开除党籍、公职。
《刑法修正案》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,或者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辆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法官在此提醒大伙,为了你自己和别人的安全、幸福,喝酒后请不要开车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