价格低、买车便捷……
在二手车交易市场
部分买家因此入了质押车的“坑”
可质押车价格虽低
却也随着着很多风险
日前,广州中院就审结了
一块因购买存在权利缺陷的二手车
引发的交易合同纠纷案
一块看看
2021年4月,陈某拟购买小型豪华轿车一辆。经向某二手车行咨询,其获悉该车行在售的同型号质押车相比于可过户的二手车价格更低、车子的状况更新。陈某决定购买该车,遂与某二手车行签订《债权出售协议书》《债权出售交接确认书》,约定:债权项下的质押物汽车型号XX,车牌号XX,所有人章某某。本协议签订后,某二手车行对债务人享有些债权即归陈某所有,就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亦是陈某。
签约后,某二手车行将案涉汽车出货陈某,陈某亦向车行支付买车款项25万元。
2023年6月十日,陈某发现案涉汽车“失窃”,随即报警。后公安机关出具《报警/求助回执》,载明:经核实,该车未失窃,系因汽车所有人未能还清汽车分期贷款,致使该车被抵押权人某金融公司拉走。
因已时隔两年,某二手车行已注销,陈某遂将原某二手车行股东李某诉至广州增城区人民法院,需要解除《债权出售协议书》,并退还买车款25万元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,本案中,陈某与某二手车行通过签订《债权出售协议书》的形式出售质押汽车,是为避免国家对二手车买卖的管理规定,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,故案涉交易合同关系无效。因案涉汽车现已被案外人拉走,鉴于陈某用案涉汽车时间2年多,结合汽车购入价格、租车平台上相同种类型汽车年租金额等,法院酌定陈某占有用案涉汽车成本为12万元,抵扣后某二手车行应向陈某返还13万元。李某作为某二手车行股东,在明知某二手车行交易质押车可能存在案涉债务的状况下,未经依法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,致使案涉债务没办法清偿,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据此,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
李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保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
底价购买质押车存在风险,可能导致“车财两空”。买家买卖二手车辆时,应充分考虑自己实质,选择合法平台买卖,知道汽车真实来源、检查手续是不是齐全,是不是存在查封、设置了权利负担等情形,准时办理过户流程,确保买卖合法合规。
来源:人民法院报 广州中院
审核:黄慧辰
编校:余淑娴
采写:张雅慧 杨凡 郑育婷